《伊斯兰在中国》怎样鉴别谁是正统派(四)

谢赫·穆罕默德·哈比卜·尔里米  著

一、正统派教法判定“七类”的解释

(一)主命(فريضة)

主命属于责成的行为,是在禁止放弃的条件下,是肯定性的、应当遵行的。凡是放弃主命和对接近于主命的任何一件功修干办或判断加以放弃,则应当受到审问、考问,甚至受到罪刑。所以禁止放弃主命,必须遵行。

(二)当然(واجبة)

凡是当然的都接近于主命,在应当的事情上不允许轻易放弃,一旦轻易放弃则作为作恶干罪来处理。

(三)圣行(سنة)

圣行很关键的问题是尽力而为之,凡是穆圣e的行为,能够遵行的都尽力遵行。穆圣e多次强调的言行接近于应当,穆圣e的一些提醒,在教门上不经常遵行,也不是穆圣e经常坚守的,这部分圣行是尽力遵行,在不能遵行的情况下,没有罪刑和拿问。圣门弟子所遵行的形成伊斯兰的道路的那些嘉行,在正统派里也属于圣行。

穆圣e说:“坚持我的行为,坚持我之后正道哈里法的行为。”

(四)副功

副功要尽力遵行,行之有赏,不能遵行的没有考问,也没有罪刑。教门中的行为不是已经形成道路方法的遵行干办,即使副功也是讨喜(مستحب)。

(五)非法(حرام)

非法包括《古兰经》禁止的、穆圣e禁止的和教法禁止的三类。凡是在这三类里面的,都属于非法。只有遵行在远离非法、远离禁止的行为里才属于正统派正确的判断。

(六)憎恶(مكروه)

要坚守避免憎恶,憎恶分为大和小。大的憎恶不能沾染,它接近于非法;小的憎恶在不影响的情况下不作为罪刑和考问的条件。如:在大伊玛目的教法学派规定里,把葱和蒜都定为憎恶,原因是在礼拜的时候会使旁边的人闻到了不好的气味,而影响旁边礼拜的人。如果一个人吃姜、葱或者蒜是为了治病,为了身体好,若在礼拜前刷牙,旁边的人闻不到这些气味,这个小的憎恶是属于被忽略的或者被轻视的状态。这是在遵行里必须要注意的。

(七)允许(مباح)

凡是教法上允许的或某些干办,放弃它或者干办它都可以(允许),有能力就干办,没有能力就放弃,没有罪刑和拿问。有明确证据的前提下即是允许,没有明确证据的一些允许,要担心这中间是否含有憎恶的。凡是教法判定,或者是不可以干,必须放弃,这种情况下,放弃更好。干办的时候,若是有意的干办,在憎恶里面有意的干办属于非法。所以在教法不禁止的前提下进行干办,有些是憎恶而不是允许。这是正统派里的一个判断。

 

二、要认知主命的分类和主命的解释才属于正统派的判断

在正统派的规定里,主命(فريضة)分为:

(一)正主命——确定性主命。确定性主命是一致性的,即在古兰经、圣训、教法上是属于知识性、诚信性的主命,是明确的主命。

诚信的主命有其诚信的真实性、合理性、合法性,如主命功修(念、礼、斋、课、朝)已成为一种教法并且必须意念言行诚信,凡以语言或行为轻视或否认此类功修之人都是违背真主命令之人,即断为不信道者。否认或轻视按时五番主命拜和所有教法定为主命的一切事物、功修干办都不属于正统派,是叛教的行为。所以功修干办必须建立在诚信主命的判断上,否则不属于正统派。

(二)副主命——见解性主命。这种主命是一个人完成了,其他人都免去了责任。如:出现了一个亡人,要是有人去洗,有人给他穿卡凡,有人给他站拜,那么其他的穆斯林就没有责任;如果没一个人管,则大家都不能脱离干系。有些事情一个人做了以后,其他人就解除了责任。比如“伊尔提卡夫”——坐静,在正统派里判定为见解性的主命,一旦没有人坐静,则一坊的斋都有嫌疑,甚至不准承,而只要有一个人坐静,则这一坊人的斋都全美了。

行为性的主命是指见解性的主命有一些从行为上、在教法中说成是主命,则遵行它就起到遵行主命的效果。如拜前要有大小净,即在大净的基础上,必须要有小净才能礼拜,故意放弃则主命功修无效,无意失去遵行(如忘记、不发觉失去小净)正统派判断功修依然有效,当他发觉了以后,就必须重新做。在诚信上作为主命的,如功修干办的条件称它为主命,也称为成立主命的条件,或者是起到了主命成立的效果。故意放弃则功修失效,无意失去功修有效,判定它为真实性的当然(真实的应当واجبة)是行为上的主命。礼拜之前有小净,做小净叫做真实性的当然(واجبة),而且是遵行主命上必须首先遵行的行为。否认它是应当(واجبة)的人,一般不断为外道,而断为迷路者或者放荡之人。那些自以为是、自行其是,认为不洗大小净,可以不全美的洗,只要洗洗手洗洗脚就可以礼拜的人,同样是属于这一类判断的人。

诚信应当(واجبة)的真实性是正统派的条件,是以见解性的证据来确定的事是在诚信的根基里。即建立一个正确的信仰就必须遵从正统派的大大小小的规矩,以及它遵循的、形成传承的种种见解性,这一切遵行在正统派里视为主命。

放弃之人若不是否认,并有合理的解释,不定为放荡者和迷路者,如果是出于轻视见解性主命才将其断为迷路者(ضال)。如:一个人,他洗了小净,他的小净坏了,但他忘记了,然后他去礼拜,这种情况下,是有合理的解释,而不是否认,不定为放荡者,也不定为迷路者。如果他是属于轻视,或者出于见解性的相反,则定为迷路者。凡是反驳的、由一人单线传承的东西(如:由穆圣e直接单线无连续地传述),对这些经过类比判断后加以否认的人,都断为异端之人。放弃了见解性主命而未作解释并且轻视它之人必定定为放荡之人,凡撇失应当的义务之人就超出了善功被承领的范围,这一类人都属放荡之人。

将否认应当(واجبة)之人断为不信道者是有其条件的。因为应当(واجبة)接近主命,如果出于故意和相反性的见解来加以否认,则定为不信道者。对于明确定性的问题,在见解性中,主命的证据判定应当(واجبة)就是应当,正如同正主命中最主要的一些接近的行为都不能加以否定。如大伊玛目定的“抹头四分之一是应当的”就必定是作为正统派抹头的一个原则,若否认了它不是应当的,也就是相反了创制者的见解和判断,否认了创制者证据的成立,这样的人已经违背了教法。对于行为者,在哈乃斐中定为主命,即抹全头是圣行,抹了全头就等于包括抹了四分之一的头发,这种情况就是可以的。哈乃斐之人如果故意只抹一两根头发,教法上小净不算有效,功修也无效。如果他遵行的是沙菲尔派,则小净是成立的,其所行功修依然有效。所以故意否认之人断为不信道者,所以提醒不要轻视教法中的判断。若否认抹头在哈乃斐教法派别里可定为不信道者,因为在哈乃斐里抹头原则是明确性、断定性、见解性的主命行为,根据《古兰经》的明文,真主说:“你们当抹你们的头。”(5:6)所以穆斯林里否认抹头之人是否认《古兰经》之人,把他定为不信道者。具体判断是:

1.抹头是根据《古兰经》明文的判断,属于明确断定性的主命,否定者定为不信道者;

2.抹头四分之一是行为性主命,否认者是临近于不信道,小净不成立;

3.抹全头是圣行,否定者是异端。明确认为是主命的人,已经有了回赐。无故撇失有罪刑,否定者为不信道者,否认应当(واجبة)的也断为不信道。如维特勒拜在穆斯林上定为应当瓦直布(واجبية),是接近于主命的应当,从礼拜次序和教法判定是六位圣人相关五番拜,维特勒的拜是穆圣e登宵以后领回的拜功,在判断里,凡是故意撇失维特勒对晨礼拜的承领有障碍。常礼拜者一旦失去了一番主命就必先补起来,否则以下的四番拜是全部作废的。正统派之人若不还补撇失的那番拜,就必须要从撇失的这番拜开始,还补这之后的拜。若礼晨礼时才想起撇失了维特勒,在晨礼前补起来则其晨礼不失效;若晨礼之后才想起来撇失了维特勒,就要担心晨礼失效。所以正统派主张维特勒也同样还补。

至于副主命,一人去完成的则在场的人全部脱离责任,无一人承担则全部不能脱离干系(如洗亡人、站拜、坐静等)。提醒:这些副主命在正统派的判断中都不能疏忽大意。